校教发〔2013〕13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88038威尼斯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2.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及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或70分)及以上。
4.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6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在50分及以上。
第三条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于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协议院校学士学位证书的,可申请我校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系)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细则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核情况进行审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学校或各院(系)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88038威尼斯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发〔2008〕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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