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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88038威尼斯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及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或70分)及以上;
4.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职教师资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9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在50分及以上。
5、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因大学英语四级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85分及以上;
2.应届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条件并被研究生招收单位录取(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1.各院(系)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初审,报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后,将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以及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进行审核。
2.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核情况进行审定后,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或各院(系)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我校选派赴国(境)外参加 “2+2”等项目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协议院校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我校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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