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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38威尼斯职员职级晋升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管理队伍专职化,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改革精神,结合我校管理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员职级晋升坚持“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公开竞聘、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职员职级晋升由学校职员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聘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职员职级分为九个等级,即二至十级职员岗位。职员岗位总数控制在教育部核定学校岗位总量的15%以内。

第五条 职员分为高级职员、中级职员和初级职员。

二至六级职员为高级职员。高级职员岗位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40%以内,其中五、六级职员按1:2设置。

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中级职员岗位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50%以内。

九级、十级职员为初级职员。初级职员岗位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10%以内。

第三章  晋升范围

第六条 受聘管理岗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一线专职辅导员可以参加职员职级晋升。

第四章  晋升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学校管理工作,爱岗敬业,公正廉洁,依法办事,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的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若有1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符合管理人员管理业务培训要求。

(四)具备相应岗位的晋升条件。

第九条  任六、七级职员满15年,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1-3条要求,可直接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员职级。

第十条 五级职员岗位晋升条件

(一)任职年限

任六级职员满12年(现担任副处职领导职务者,任职年限满9年)且在管理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者。

(二)业务条件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1次;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教管理研究论文3篇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2篇(调研报告指被教育部或学校采纳并在内部刊物或通讯上正式刊登;或被有关文件采纳的建议意见)或起草重要政策性文稿、重要管理文件、重要信息稿件等5篇(份)。

第十一条 六级职员岗位晋升条件

(一)任职年限

任七级职员满12年(现担任正科职领导职务者,任职年限满9年)且在管理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者。

(二)业务条件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1次。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教管理研究论文2篇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篇(调研报告指被学校采纳或被学校有关文件采纳的建议意见)或起草重要政策性文稿、重要管理文件、重要信息稿件等4篇(份)。

第十二条 七级职员岗位晋升条件

(一)任职年限

1.具有博士学位且有相应学历者任八级职员满1年者,可不受业务条件限制,直接受聘七级职员。

2.硕士学位且有相应学历者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者,任八级职员满3年;学士学位且有相应学历者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或硕士研究生毕业者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任八级职员满5年;大专及以下学历获得者,任八级职员满7年。

(二)业务条件

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教管理研究论文1篇或撰写与本职工作紧密相关的调研报告1篇或起草学校和所在单位政策性文稿、管理文件,信息稿件等2篇(份)。

第十三条  八级职员岗位晋升条件

(一)任职年限

1.博士学位且具有相应学历者,见习期满直接受聘。

2.硕士学位且具有相应学历者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者,见习期满后任九级职员满2年直接受聘。

3.学士学位且具有相应学历者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见习期满后任九级职员满4年;大专及以下学历获得者,见习期满后任九级职员满7年。

(二)业务条件

任期内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管理方面研究论文1篇或撰写与本职工作紧密相关的调研报告1或起草学校和所在单位政策性文稿、管理文件,信息稿件等2篇(份)。

第十四条 九级职员岗位晋升条件

硕士学位且具有相应学历者或学士学位且具有相应学历者,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确定。

第十五条 十级职员岗位晋升条件

大专及以下学历者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确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职员晋升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职员职级晋升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职员职级晋升的资格审查、考核和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职员职级晋升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七条 职员职级晋升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我校管理岗位各级职员设置数、现聘各类职员数及管理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年晋升各级职员岗位的数量。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对本单位申报晋升人员进行初审、评议,推荐晋升人选。

第二十条 学校召开职员评审委员会会议,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员职级的人选进行述职、答辩。经评审委员会民主评议后,通过票决的形式确定拟晋升职员职级人员。得票数须超评审委员到会人数的2/3(不含2/3)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评审通过人员在校园网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发文聘用。

第七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四级及以上职员职级晋升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教育部控制指标,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被学校任命(聘任)的正处职专职管理干部直接确定为五级职员,副处职专职管理干部直接确定为六级职员。

第二十四条 工人身份受聘管理岗位的人员,晋升职员职级最高可晋升到七级。

第二十五条 晋升职员职级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但不作为对应级别处(科)级干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近五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员职级。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员未获学校职员评审委员会通过者,停止申报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至申报当年的5月31日,以实足年限为准。

第二十九条 论文或调研报告发表时间截至申报当年的5月31日。

第三十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指按照聘任合同,现继续在第一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88038威尼斯职员制度暂行办法》(校人发〔2008〕362)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冲突的文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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