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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38威尼斯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顺应公共财政改革要求,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方便教职工公务用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等规定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它既具有一般银行信用卡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学校所有单位都应该使用公务卡,学校统一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合作协议,财务独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杨凌高新中学等单位单独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合作协议。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在编在岗教职工。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都可以申请办理公务卡;凡有公务活动支出的职工都必须办理公务卡。

第五条 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还款责任人是教职工本人,学校不承担公务卡的还款责任和由于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第二章  公务卡申办和信用额度设定

第七条 集中办理公务卡,即由学校统一组织教职工向发卡银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学校计财处确认核实,由发卡银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八条 单独申请办理公务卡,即由教职工个人向发卡行提交《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个人申请表》、《个人声明》、本人身份证和《88038威尼斯教职工申办公务卡审批表》(见附件1)申请办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授信额度一般设定为2万至5万元(人民币)。对授信额度有特殊需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报计划财务处审批。

第十条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为刷卡消费日至账单日(发卡行随机确定)后26天。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以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教职工个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财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 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计财处,由计财处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 持卡人退休或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计财处,由计财处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持卡人持有的公务卡将转作普通信用卡,不再作为公务卡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将公务卡与工资卡绑定,公务卡欠款到期将自动由工资卡归还。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范围

第十七条 《88038威尼斯公务卡结算目录》(见附件2)规定的公务支出,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计财处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应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以下简称POS机小票)。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实需要提现的,应当事先报请计划财务处批准,否则提现手续费、利息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还财务部门,冲正相应会计科目。

第六章  公务卡支出的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程序

1.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对发票等报销凭证(附POS机小票)办理审批手续。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尽快到财务部门报销,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人员对报销凭证、POS机小票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4.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据以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报销还款方式有财务POS机刷卡、银行转账和现金还款3种,以财务POS机刷卡还款为主,银行转账和现金还款为辅。采用财务POS机刷卡方式还款的,应提供本人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应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支出;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

3.未经批准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4.因还款不及时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5.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为非本校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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