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学校设立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维修专项经费”),用于我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为保障维修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1.学校下拨专项经费。
2.《88038威尼斯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收入分配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的经费。
第三条 维修费用由仪器设备依托单位(项目组)与学校共同承担。
第四条 维修专项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五条 加入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并已开展共享的仪器设备,信息准确,档案完整,使用和维护记录详实,纳入维修范围。
第六条 维修专项经费仅限于仪器设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的磨损、老化或不可预见的损坏进行维修,不包含仪器设备的正常保养维护和非正常操作造成的损坏。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维修仅指对大型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损坏的修复,不包含功能扩展和升级改造,也不包括易耗品等。
第八条 优先支持共享机时高、开放服务效果好的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三章 维修与报销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管理人员应首先判断并确定设备故障的部位、原因等,并如实填写《88038威尼斯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提交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十条 维修专项经费支付的维修费最高不超过该仪器设备共享收入的50%。
第十一条 满足仪器设备维修条件,且单次维修费用在10万元以下者,按以下情况进行维修管理:
1.单次维修金额不超过0.5万元的,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维修费用的90%由维修专项经费支付。
2.单次维修金额0.5万元(不含)至2万元的,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维修费用的80%由维修专项经费支付。
3.单次维修金额2万元(不含)至5万元的,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仪器设备厂家或代理商派专人到现场谈判定价,维修费用的60%由维修专项经费支付。
4.单次维修金额5万元(不含)至10万元的,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仪器设备厂家或代理商派专人到现场谈判定价,维修费用的50%由维修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二条 单次维修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或项目组向学校单独申请维修经费。
第十三条 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价值三分之一的不予维修。
第十四条 维修完成后,大型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或项目组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88038威尼斯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后,管理人员持维修合同、验收单、维修发票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维修资料整理归纳,存入该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维修内容应如实申报,对于虚报维修内容的,一经发现,将追回维修专项经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与本办法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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