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给教师从事学术活动提供专门时间,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快推进创建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步伐,依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休假的含义
学术休假是指在一段时间内,让教师带薪但不承担教学任务,集中精力著书立说、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完成科研项目等,以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激发教师的学术创造力。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学术休假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教师岗位工作,任正高职务满5年或任副高职务满5
年。
2.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第三条 休假任务
1.学术休假期间的主要任务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研究、著书立说、撰写论文和编写教材等。
2.学术休假期间的工作任务应符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要求,有利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学术成果的积累。
3.在学术假期内可以不承担教学和管理工作,但需要完成研究生指导任务和科学研究任务。
第四条 休假期限
1.学术休假以5年为一个周期,一期学术休假的时间为3~6个月,具体根据学术休假期间工作任务确定,且不得分段和跨学期使用。
2.每一个5年周期中,如有3个月及以上时间接受国家及学校资助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研修等,视同为已享受学术休假。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拟开展学术休假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交《88038威尼斯学术休假申请表》,同时提交学术休假期间的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批。
2.已获批准但因故不能如期休假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申请延期并重新办理休假手续。
第六条 有关待遇
1.学术休假期间,教师的工资、岗位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2.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学术休假期内免除教学工作量。
3.学术休假期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其他
1.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需要,各单位应统筹安排教师享受学术休假,各单位每年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应控制在本单位教师总数的5%以内。
2.机关“双肩挑人员”和担任校、院处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在担任行政职务期间不安排学术休假。
3.学术休假期间,教师参加各种学术活动、访问研修等活动所需费用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
4.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学术休假期限的,应在休假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到人事处审批。
5.学术休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到所在单位报到。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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