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科研实验动物废弃物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动物废弃物为实验后产生的动物尸体、肢体、组织和废弃物等。
第二条 国资处负责全校实验动物废弃物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协助。
第三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实验动物废弃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提供实验动物废弃物收集、贮存专用容器(大型冰柜、专用塑料袋、专用周转箱等),委托动物医学院实验动物房(以下简称实验动物房)负责全校实验动物废弃物的接收、贮存工作。
第五条 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废弃物收集:
(一)实验后的动物尸体、肢体、组织等废弃物应及时装入专用塑料袋密封后,放入实验室专用冰室或冰柜暂存,不得随意丢弃。
(二)各实验室可根据储存情况,不定期地将冰室或冰柜中的实验动物废弃物集中送到实验动物房。
第六条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理,分别执行国家、陕西省的有关办法。
第七条 根据实验动物废弃物的贮存情况,国资处联系陕西省内具有资质的公司,统一收取,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送交实验动物房的实验动物废弃物须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一)将实验动物废弃物装入专用塑料袋(黄色),再外套另一层(黄色)专用塑料袋,用封口胶纸密封;针头等尖利物品放入专用利器盒。
(二)将密封好的实验动物废弃物装入专用废弃物周转箱。
(三)上述专用包装材料和专用废弃物周转箱由国资处统一提供。
(四)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废弃物需要单独存放处理。
(五)送交实验动物废弃物时,必须同时向实验动物房提交《实验动物废弃物登记表》
第九条 实验动物尸体严禁食用和出售。实验完成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安全处理,否则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使用者的责任。
第十条 国资处、后勤处、保卫处、科研院将对产生实验动物废弃物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随意丢弃、处置实验动物废弃物者,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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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电话 : 029-87080055
主管领导 : 闫德忠 网管员 : 李平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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