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牵头承担的中央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加强对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同业监督,保障科研项目经费规范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程序
第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期限、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研究成果等信息。
第四条 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程序:信息公开分为两次,立项公开与验收公开。项目立项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统计立项信息,填写《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统计表》(附件1),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网站进行校内公开。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登陆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网站,下载《科研项目信息公开一览表》(附件2),填写项目立项信息、过程信息、结题验收信息,提交给计划财务处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信息,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审核项目名称、实施期限、合作单位、主要研究人员、科研成果等相关信息,各学院(系、所、部)及时做好督促提醒工作。审核通过的科研项目信息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网站进行校内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期限
第五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经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同意的项目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公开信息于每年6月与11月集中公示一个月;科研项目验收公开信息于项目结题后公示一个月。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信息以新闻形式及时公开报道。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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