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科发〔2016〕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88038威尼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发〔2011〕394号)和《88038威尼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11〕399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学校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条 纵向项目可根据研究任务需要进行校内分题;横向项目、校内自主立项项目、基地运行费、结题后转为发展基金的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不进行校内分题。
第三条 科技项目校内分题,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只对任务书中明确列示的主要参与人在预算金额范围内进行分题。分题后不得再进行二次分题。
第四条 科技项目校内分题,采用首次办理经费时即确定校内分题的形式。如项目多次到款,则一次划定经费分配额度、多次办理上账手续。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进行校内分题。
第五条 科技项目校内分题,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预算批复书、项目任务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科技项目经费转拨申请表”,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核签字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由科研院、推广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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