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和其他科技项目经费。
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项目经费等。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与政府部门、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自然人的合作经费等。
其他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学院)自主安排的科研业务费或其他用于科技事业的资金,社会团体、自然人等以捐赠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一)校长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项目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协助项目申请人员编制立项经费预算和结题经费决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四)审计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与评价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科技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检查,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改进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院(或研究机构)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 (或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技工作,有效合理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六)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合理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按规定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职能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专款专用,执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是科技项目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在计财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支出但又是必不可少应由课题分担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校园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按附件1的比例编列,日常水/电/暖等资源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后编入“燃料动力费”科目(或“其他业务费”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根据参与单位的经费预算额度分配,在预算(书)中明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上报前3天送计财处“项目资金管理科”审核、签字。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预算支出中的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其他支出科目。
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计财处同意后予以调整。
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技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核后,由课题组报立项部门审批。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审查科技合同(或任务书)内容,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代表学校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上签字。
已签订的“技术合同”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协理办理退税事宜。
学校所有内设机构(或单位)、个人不得对外签订任何科技合同、协议,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经费到账和立项管理
第十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到账前后需要预先出据财务票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项目负责人持项目或合同书从计财处网站下载或到会计科索取并填写“预借发票审批表”,“会计科”审核后根据资金性质提前开据合格票据(收据或发票)。
2.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立项和财务入账手续,核销票据借用手续。
3.每一个会计年度结账前,计财处清理一次票据借用手续,及时确认到位经费、督促和提醒未达账项;预借票据在一个会计年度未入账的暂时冻结项目负责人经费。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立项程序:
1.科技项目经费拨款到账后,计财处“资金结算管理科”及时通过网站“到账资金查询”栏发布资金到账信息,供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查询。
2.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科技项目任务书和经费到款信息对课题进行立项分类编码管理,填制“科技项目经费立项通知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计财处“项目资金管理科”办理立项财务手续。
3.计财处“项目资金管理科”根据科技计划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批复书在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设立会计核算项目,并建立项目支出预算与会计核算科目的自动关联,完成科技项目的财务立项工作。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对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支出范围和内容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间接费用(管理费)提取比例按下列原则执行:
1.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严格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见附件1),没有明确规定的统一按10%的固定比例提取。
2.转拨给其他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不提取间接费用。
3.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按到账金额的10%提取学校管理费。学院(系)可以另行提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用,具体办法报计财处备案。
4.其他科技项目经费只能用于直接支出,不提取间接费用。
5.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不分摊日常水/电/暖费用,其余科技项目按3%的固定比例从项目直接列支。
间接费用(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转拨管理
1.纵向科技项目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只对任务书中明确列示的协作单位在预算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
2.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科技项目预算批复书、项目任务书、合格财务票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协议等)。
转拨经费一般应先由对方单位提前出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先行借款转拨的,经办人员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
3.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科技项目经费转拨审批单”,经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由计财处、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后到会计科办理转款手续。
4.不得借科技协作之名,将科技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五条 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不得开支在职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酬金、津贴及补贴、保险等。
严禁使用科技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弄虚作假、转移、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科技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审批,单笔5000元-20000元的由学院(系)负责人审批,会计主管审核,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借款和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从科技项目经费发放的助研津贴原则上应逐月定期通过学生奖学金银行卡发放,不得现金发放。
第十八条 试剂、耗材原则上应及时结算,不得记账采购;单一供货渠道年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应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和定点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
第十九条 生产资料(化肥、种子、种苗、农膜、饲料等)、生物资产(实验动物)、农副产品、租用土地等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书面申请,课题组应根据课题实施计划,于年初一次性编制当年支出计划,包括:用途、数量、金额、面积、人数、经费来源等内容。
2.学院(系)审核,学院(系)对本单位教师的书面申请审核签字后送交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3.管理部门审批,校科技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后送交计财处备案。
4.执行报账,项目组凭备案计划按规定程序招标采购后报销支出。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报账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课题组写出书面说明,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基本建设管理、资产管理、资金支付等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等。
第五章 科技项目经费决算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准备结题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根据经费支出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支出决算,经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或提交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或通过鉴定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每年6月和11月科技管理部门分两次书面通知计财处结题项目清单,计财处根据通知及时结转经费余额,进行结余分配和撤销会计核算项目。
年度财务决算中发现遗漏的已结题项目或超过任务年限的科技项目,计财处将采取冻结项目经费的办法督促及时结题结账。
第二十四条 结题项目经费结余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结账:
1.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结余不上缴的,结题时余额先全部转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使用意见,经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审核后,计财处按一般预算项目下达给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科技发展基金”安排的支出用于科技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和匹配等,其中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咨询费和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津贴、业务招待费等开支不超过30%。
2.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结余,可以选择年度结账和决算结账两个时间点进行结余分配,不论在哪个时间点结余经费分别上缴学校和学院各10%后,其余可以作为业绩津贴全部一次性发给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技发展基金的,由学校收回另行安排;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技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支出、转拨过程中使用的财务票据,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央事业单位票据管理规定》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应缴纳的税费全部从科技项目经费支出,项目支出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计财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学校所有,严格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产出或副产品变价收入由项目负责人及时上缴财务部门或国资部门管理,避免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侵占。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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