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优势,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榆林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榆林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市科技局
2013年7月19日
榆林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与人才优势,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为技术依托的产学研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市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榆林辖区内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科技成果、自主知识产权在榆林落地转化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的使用,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主要服务于榆林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坚持诚信申报、公开受理、程序规范、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扶持对象
第四条 产学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投入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并根据产学研合作的需要和榆林市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
第五条 产学研项目的实施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榆林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的技术研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实施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基础;
5、拥有科技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含独占许可)。
(二)高校、科研院所应具备的条件:
1、高校原则上应为榆林市产学合作创新联盟成员单位;
2、长期与榆林辖区内企业联合开展科研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等工作;
3、所拥有的技术成果与榆林产业发展结合紧密,具备成果转化应用的基础条件;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
第六条 产学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年《榆林市产学研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必须是榆林辖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
3、项目技术成熟可靠,与企业现有产业紧密关联,实施周期在1-3年,通过项目实施可以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技术工艺水平或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
4、项目实施主体与合作单位分工明确、技术路线合理,并签订合法有效的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七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主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发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科技交流活动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项目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市科技局全程监管。科技交流活动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技能人才培训、创新平台建设等相关支出。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议)、技术路线及考核指标论证、监督检查、会议、调研及对外宣传等方面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8%以内。
第九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的项目;
2、能主动吸纳就业、有利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能够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项目;
3、国内外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面向榆林企业的技术转移项目;
4、高校、科研院所与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建设的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5、高校在市内开发区、高新区等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项目;
6、高校为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培养创新人才、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项目;
7、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 产学研项目资金优先扶持以下企业:
1、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
2、承担中、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
第十一条 产学研项目分为研究开发后补助和研究开发资助两个类别。
1、研究开发后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等费用的补助。补助主体为项目实施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研发经费支出的60%。
2、研究开发资助:主要用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榆林主导产业开发,解决产业集群技术瓶颈问题而实施的项目。资助主体为提供技术支撑的高校、科研院所及项目实施企业,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在榆林科技信息网上发布《榆林市产学研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五章 项目的评审及确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依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吸收本市及省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人才,建立产学研项目评审专家库,并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包括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两个阶段。
(一)专家评审:研究开发后补助项目由专家组根据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可行性等因素独立打分。研究开发资助项目根据项目技术领域、技术含量、完成后所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按专家组综合平均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项目。
(二)实地考察:研究开发后补助项目着重考察项目完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经现场讨论形成考察意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主要从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考察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目标任务、计划进度、投资预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 在市科技局纪检组监督下,对专家评审得分和实地考察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并提出扶持项目和资金建议,经局务会审定后,在市科技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30个工作日内到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普通项目)和计划任务书(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技术线路图和考核指标需通过专家组论证。
第六章 经费的拨付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后补助项目经费通过财务绩效考评后一次性或分批拨付给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分类和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拨付;10-50万元的,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70%,剩余30%项目验收后拨付;50万元以上的,首次拨付60%,剩余40%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第七章 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报送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为考核、验收和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结题或申请验收。鼓励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高校、企业联合在榆林进行属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市科技局写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验收,以后三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指标不到80%的;
2、预定成果已无科学和使用价值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备;
4、未经市科技局批准而擅自修改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内容、指标、技术路线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捏造数据、科研造假;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查实,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申报项目提供的材料
(一)研究开发后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1、榆林市产学研计划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来源与支出明细等)、技术总结、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书;
4、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等费用的支付凭证扫描(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立项后提供);
6、其他有助于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
(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1、榆林市产学研计划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立项后提供);
5、科研诚信承诺书(立项后提供);
6、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立项后提供)
7、其他有助于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
附件2:验收项目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
(三)项目验收证书;
(四)合作企业(单位)上报的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实施的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授权号等);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单笔开支3万元以上的附票据扫描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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