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陕西省国税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从2013年11月份开始,我校有关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改为缴纳增值税。目前,我校已经完成了“营改增”税务登记转换,开始使用国税增值税发票。现就“营改增”相关业务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业务范围
“营改增”业务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签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例如我校的横向科研项目、测试费、会议费、培训费、版面费、租金、房租、资源使用费,科技查新费及各种咨询费均属“营改增”的应税范围。
二、“营改增”税率变化
“营改增”后,我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的3%。各类附加税仍以流转税为基数按比例征缴。
例:一笔横向科研项目收入10万元,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应缴5500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缴3300元,税费减少2200元。
三、“营改增”后发票变化
“营改增”后,凡属“营改增”纳税范围的业务均不再使用《陕西地税的网络在线发票》,而是统一开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点分别设在我处会计科、北校区报账点、南校区报账点和水保所财务部。
“营改增”后,我校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为:616999437096236,开具的发票加盖新启用的发票专用章。
四、增值税税收减免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减免程序。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申请人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杨凌生产力促进中心(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第八处)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3年11月5日
联系方式
地址 : 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邰城路3号
邮编 : 712100
综合办公室电话 : 029-87080055
主管领导 : 闫德忠 网管员 : 李平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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