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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推荐第十三批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5-18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第13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2号)精神,现就我校推荐2012年博士服务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人数
  教育部推荐名额为18名,我校推荐1名,各单位最多推荐1名。
  二、人选条件
  博士服务团人选应是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备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有吃苦精神和奉献精神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于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博士,可以适当放宽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赴高海拔地区的应具有适应在高原地区工作和生活的身体素质。
  三、岗位安排
  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的岗位和职务,根据本人条件,按照服务地方、经受锻炼的实际需要进行安排,符合相应任职基本条件的,正高级可安排副地(厅)级职务,副高级可安排正县(处)级职务,中级平职安排。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一般挂任实职或助理;安排到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一般挂任科技副职或助理。挂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职的,应有行政领导工作经验。服务锻炼期间挂任的职务职级,在服务锻炼结束后不再保留。
  四、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各单位推荐人选。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积极申报,5月25日前将推荐人选填写的《第13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附件1)和本人的学历、学位证复印件一式2份(1份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师资科。
  2.学校上报推荐人选。学校根据申报人员具体情况确定推荐人选,报送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
  五、其他事项
  1.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要严格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博士服务团成员因病因事请假7天以上的,需报经服务锻炼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批准。
  2.博士服务团成员在服务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影响。
  3.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服务锻炼期满前,由接收单位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博士服务团成员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4.服务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学校正常发放,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业绩津贴,标准为副高级5万元/年,正高级8万元/年,每年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报销2次往返差费。
  
  附件:《第13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

 

               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1、 第13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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