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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所)、有关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落实《规定》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各学院(系、所)及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文件规定,真正把实验室各类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其次在职责上要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明确,管理严密;最后在措施上要周密防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辐射类、压力容器等各类实验仪器和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二、根据《规定》要求,健全制度,扎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学院(系、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规定》,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各类安全工作的管理。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品、高压、气体、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申购、运输、储存、领用、验收及处置等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根据《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精神,各学院(系、所)及有关单位制订、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和落实。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等使用情况,制订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特别是有剧毒、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物品,一定要从严掌握。要求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操作规程非常熟悉,对学生也要加强教育,在实验前要讲清实验特点、操作程序、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中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格要求。
  (三)认真制订处置各类危险事故的应急预案,并适时、适度进行演练。如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四)对实验室废弃物做好收集处理工作,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经过科学处理才能放入垃圾桶中;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固)、实验室产生的动物尸体(组织)及其废弃物,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及收集办法进行。
  (五)加强实验室气体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气体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的安全可靠,实验室用气体的气瓶、罐等设备必须固定在实验室墙体或专用气体推车上,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切实做好实验室使用气体安全方面的工作。
  (六)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应用及安全管理办法及措施,确保人员及环境安全。

 

               实验室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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