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是指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具有明确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的活动,并以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呈现结果。
第三条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实行学校、学院和导师三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给予相关制度、经费等支持,监督实践研究落实,评估实践研究效果;学院负责根据培养方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管理办法,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遴选与管理,按照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属性,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实践研究工作;导师根据校院统筹安排,结合本人承担项目,合理安排和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类别(领域)的在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实践基地遴选与管理
第五条 实践基地是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研究的主要场所。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承载规模,能够长期稳定运行,保障一定数量研究生同时进行实践研究,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所需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或有技术专长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导师;
(三)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能够保证研究生实践研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具有完善的实践研究制度,主要包括:实践研究基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包括实践研究学习内容及考核方法等),实践研究基地专业学位研究生日常管理办法,实践基地导师指导规范等。
第六条 实践基地的遴选与管理。
(一)学院须根据所依托建设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在现有实践基地中进行遴选和整合,统筹校内校外基地资源,形成富有特色、保障有力、条件优良的实践基地群;
(二)学校对学院遴选、推荐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进行分类、分级支持,不断提升实践基地对人才培养的整体支撑能力。
第七条 学院遴选或取消变更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名单应在研究生院备案,学校将在备案的实践基地中择优支持和建设。
第三章 实践研究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一般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结合开题论证内容,安排研究生制订实践研究计划,经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研究生实践研究计划、外出实践信息由学院汇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学院应按照“课程学习与基地实践”、“实践研究与论文工作”、“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践研究,累计时间必须达到相应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条 鼓励研究生在录取后即与导师联系,进驻生产或科研工作一线,在实践中发现和凝练问题,提升科研选题的针对性。
第十一条 实践研究的实施方式。
(一)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结合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实践研究;
(二)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研究生参与科研或工程项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案例模拟训练以及其它形式的实践研究。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规范实践研究工作日志撰写、实验记录、实践材料收集等工作,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不同类别(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和生源背景,开展实践能力综合培训,提高实践技能,并将技能培训作为实践研究考核内容之一,计入相应实践环节学分。
第十四条 各学院组织研究生进行实践研究,需与对方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安全和知识产权等问题。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出期间,应购买人身保险;在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进行工作,购买“特殊”保险。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实践期间的中期检查和回访等过程管理。导师应与校外合作导师或校外实践研究单位联系人保持联系,检查研究生实践研究工作进展,掌握研究生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
第四章 实践研究考核
第十六条 实践研究结束,研究生向学院提交实践研究单位评价反馈表(附件1),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实践研究总结报告(附件2),并进行汇报交流。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实践研究效果进行考核。
(一)考核工作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或者学科(领域)负责人牵头,考核小组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导师、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行业人员或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二)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研究单位反馈意见等,评定本阶段的实践研究效果。
(三)实践研究环节考核结果经所在学院审核为合格后,取得相应实践研究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实践研究考核,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学院应根据领域(类别)特点,提出更为细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环节和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考核要求,并将实践研究考核结果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淘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践研究考核结束,学院应做好实践研究总结报告的收集、审核、存档等相关工作,存档标准视同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卷。
第五章 实践研究的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会同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各培养单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工作进行评估。校研究生质量评估与监督处会同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行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各培养单位的实践研究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培养单位的实践研究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及本办法,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研究环节过程管理及考核细则”,及时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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