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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38威尼斯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与申请学位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9-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与申请学位前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切实提高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现将有关文件进行修订,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1篇;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八名、二等奖前六名、三等奖前四名);

3.获国家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前三名);

4.在同一导师指导下开展合作研究的硕士研究生,在SCI、EI、SSCI源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研究论文1篇,且排序为前四位(或前五位,其导师须为前四位作者之一);或者在我校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ISTP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1篇,且排序为前两位(或前三位,其导师须为前两位之一)。

第三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提交的学术研究论文、获奖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都必须是本人在学期间,以88038威尼斯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或者获得的,并且内容与申请者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学术研究论文必须是本人为第一作者(上述第二条第4款除外),导师为通讯作者的研究性论文。

第四条  凡在学术期刊的增刊、副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均不列入此范围。

第五条  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我校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是指校人发[2008]321号“关于印发《88038威尼斯国内A、B类学术期刊名录》的通知”规定的A类学术期刊。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及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时,都必须以88038威尼斯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论文投稿前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学校将依**。

第七条  对于参加由我校主持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项目,因国家科研保密制度规定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出示相应篇数且内部发表的与其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的学术研究论文,同时提供其导师或经导师同意学校聘请的2位专家对该学术研究论文的水平鉴定结果(是否达到相应水平),以及该研究项目下达部门出具的要求保密的证明。

第八条  主持或参加我校科研项目的学术型硕士生,申请毕业与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公开发表与其科研项目内容一致的学术研究论文,并由其指导教师确定作者署名位次。

第九条  导师是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审查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导师应在其论文投稿前,对原始稿件和修订稿件全面审查,并根据《关于规范88038威尼斯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对其拟发表论文的投稿期刊类别、第一署名单位、作者排序、通讯作者、论文的独创性和真实性、学术道德行为、与研究生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一致性、发表的论文受项目资助情况标注等事项严格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责任。

第十条  在发表学术论文投稿前,研究生必须填写《88038威尼斯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导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主动将论文原始稿件和审批表交给导师审查,导师同意签字后方可投稿发表。研究生毕业后若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及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和署有导师姓名者,也须经导师同意后发表;并应署有88038威尼斯的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发表论文稿件经导师审批签字后,研究生不得随意增添或更改论文相关内容。如需更改,应重新填写《审批表》,并再次征得导师同意。

第十二条  学术型硕士生毕业时,按照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评审,且符合毕业的基本要求者可以进行毕业与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

第十三条  学术型硕士生答辩通过者,若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和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均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凭发表论文原件(或待发表学术论文录用通知)、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成绩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学位授予事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其硕士学位。对符合“第十二条”中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答辩要求者,在毕业后1年内应提出硕士学位申请,超过1年者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学科点、院(系、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规定,经所属分委员会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提交被外文刊物(SCI和SSCI)正式接受的电子邮件(Email)通知,且其导师在电子邮件通知上签名证实后,即可进入申请学位程序。

第十六条  对按照以上规定持有待发表学术论文录用通知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证书暂缓发放,可以先发给学位证书复印件,在学位授予后1年内凭与原录用通知一致且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检索证明)领取学位证书。研究生导师须在研究生答辩后1年内向研究生院提交正式发表的论文备案。如果发现当时提交的录用信息不属实,将追究导师责任;对情节严重者撤销研究生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以前投稿的论文按照原政策执行),凡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 《88038威尼斯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暂行规定》(校研发〔2005〕326号)、《88038威尼斯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的补充规定》(校研发〔2005〕395号)、《88038威尼斯关于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要求的补充规定》(校研发﹝2009﹞183号)、《88038威尼斯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若干暂行规定》(校研发﹝2007﹞11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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