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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38威尼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0-20    浏览次数:

     

校研发〔2014〕4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88038威尼斯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校研发〔2014〕271号),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就读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年限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

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

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不分等级。

第八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直博生第三至第五学年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者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2. 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 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5.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研究生院、研工部、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在工作组领导下,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工(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参评学年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 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学院(系、部、所)评审。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系、部、所)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审定。

3. 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对各学院(系、部、所)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系、部、所)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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