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部、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88038威尼斯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管理暂行办法》(办研发〔2014〕428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指导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工作的实施。
各学院(所)成立工作小组、学科专家组、复核审查组、监督工作组,分别负责资格审查、初选审核、复核审查以及监督工作。各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处备案。
二、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及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研究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以同等学力资格申请的人员还须符合招生年度《88038威尼斯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的规定及具体要求。
(三)外语水平符合各学院(所)的基本要求。
(四)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88038威尼斯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校研发〔2005〕336号)中的具体要求。
三、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提交电子版材料:2015年11月15日8:00至2016年1月5日22:00;
(二)学院(所)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1-4月;
(三)学校审核拟录取名单:2016年5月。
四、具体工作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
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5日8:00时至2016年1月5日22:00时期间登录88038威尼斯“博士研究生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录88038威尼斯“统一支付平台”缴纳报名费90元。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网报期间须提交以下电子版材料(必须为原件的扫描件):
(1)学历、学位证书(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2)有效身份证件(应届硕士毕业生还须提交在读证明);
(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单(加盖培养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硕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摘要和目录;
(5)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获奖证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7)最近五年内至少一项以下英语考试的成绩证明(英语成绩计算截止日期至2015年12月31日),包括:TOEFL、GRE、IELTS、CET-4、CET-6、国家英语专业考试、WSK(PETS5)。本科至硕士连续在读的应届生CET-4、CET-6成绩证明不受时间限制。掌握非英语语种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等级的能够证明自己外语能力的材料。
无以上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超过有效期者,必须参加由学院(所)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笔试、面试)。测试合格者参加学院(所)组织的审核,通过审核后确定的拟录取人员,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我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9)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计划书。
2.提交纸质材料
通过初审审查进入复核审查阶段的申请人,在复核审查阶段将《报名登记表》(报名系统中打印)及以上9项纸质材料原件交学院(所)审核,复印件交学院(所)备查。
(三)审核
1.资格审查
各学院(所)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查,资格审核合格者进入初选审查环节。对提交材料不全或材料真伪有异议者,通知申请人补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按时提交补充材料或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者,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2.初选审查
学科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初选审查。综合初选审查结果和招生导师的意向,提出进入复核审查阶段的申请人名单,并在学院(所)主页公布。进入复核审查阶段的申请人,可提出调换导师的意愿。
3.复核审查
复核审查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复核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在学院(所)网站公布。考核内容包括外语、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和综合能力面试。由各学院(所)对申请人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含文献阅读、摘要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可采取笔试、面试及实验操作等形式。
复核审查成绩由四部分组成:外语成绩、业务课(一)成绩、业务课(二)成绩和面试成绩。复核审查总成绩排名是确定拟录取的依据。学院(所)必须明确复核审查总成绩的排序方式(即按学院排序、按学科点排序、按导师名下排序等),复核审查单项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复核审查期间招生学院(所)填写“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1)。复核审查工作应对外公开进行。
4.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学院(所)在确认导师招生资格及名额的基础上,对复核审查记录及成绩审查无误,确定拟录取人员,拟录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申请材料,在学院(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2016年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附件2)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四)录取
研究生院对学院(所)拟录取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院(所)参照以上选拔程序,按照确保招生质量、尊重导师招生自主权和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的基本原则,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学院(所)《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明确初选、复核及确定拟录取名单的具体操作办法,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实施。
五、工作监督
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对申请-审核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及监察对象的申诉。监督电话和邮箱分别为029-87082862, jjw@nwsuaf.edu.cn。
各学院(所)成立监督工作组,由学院(所)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学院(所)研究生秘书、党务秘书和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六、其他
(一)各学院(所)在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时,要细化综合能力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复核审查各部分的考核方式、具体科目名称、评分标准及权重系数。各项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二)学院(所)原则上只招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数的5%。拟录取的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必须于各招生单位公示期结束以后(具体以调档函上日期为准)将人事档案调入我校进行政审;拟录取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必须与原工作单位、我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并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脱产学习一年的书面证明。
(三)对各类专项计划,申请-审核程序参照《88038威尼斯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根据教育部核拨的指标数及各类专项计划的相关规定录取。
附件:1. 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情况一览表
2. 2016年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
研究生院
2015年11月13日
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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