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统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 〕40号)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学位〔2016 〕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在本校已有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一)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四)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应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和一流学科的目标,根据学校整体学科发展规划及各学位授权点的发展状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授权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不断优化结构、促进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发展,鼓励学科交叉和融合,构建符合办学目标的研究生教育学位授权体系。
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动态调整工作中学位授权点的撤销与增列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 〕4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的工作程序
(一)撤销。由学位授权点及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或由学校根据全校学科发展需要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15天。
(二)增列。在全校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学科提出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1.由学校组织专家对学位点增列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1)评议小组组成。每个小组至少由7名相同一级学科及紧密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2-3人。
(2)评议小组审议。各学位授权点学术带头人汇报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条件保障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
(3)评议小组表决。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视为通过。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评议小组评议通过的增列学位授权点逐个审核后,按照88038威尼斯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
3.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送材料须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七条 每年4月10日前,研究生院将经学校审定的动态调整结果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八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满3年后,需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延续期内实行有限授权,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延续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五年内不得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条 学位授权点的自主动态调整工作与国家、陕西省及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衔接,根据评估结果,实行优胜劣汰,优化学校学科布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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