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原则
(一)质量绩效原则。以研究生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绩效为先导,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成果和承担的科研任务为依据,实施动态绩效计划管理。
(二)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学校规划的优势及特色学科发展,优先保障高水平人才队伍、创新团队和重大科研项目需求。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政策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管理体制
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审定学校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方案,研究解决招生工作相关重大问题。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方案,统筹安排研究生招生工作。
各学院(系、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组),负责制定学院(系、所)研究生招生指标具体配置方案,组织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解决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问题。
第二章 招生指标构成与配置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指标由专项计划指标、基础指标和增量指标构成。
第五条 专项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发展布局需要,由学校统一安排,配置至招生学院(系、所)。
1.国家招生计划中规定的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
2.学校学科发展支持计划;
3.学校重点人才支持计划;
4.学校设立的重要专项计划。
第六条 基础指标是指国家招生指标下达前,根据存量招生指标,扣除专项招生计划指标后的指标。
学术型研究生基础指标,基于学科发展需要,以提高培养质量为导向,按照招生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单元进行测算,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将指标配置至招生学院(系、所)。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础指标,根据就业状况及实践基地建设情况,配置至招生学院(系、所)。
第七条 国家招生指标下达后,确有增量招生指标,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学校特殊要求及生源状况予以配置。
优质生源充裕的学院(系、所),可以申请增量招生指标。学院(系、所)申请增量招生指标的专业及数量需经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有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系、所),减少当年相应的招生指标。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有放弃入学资格的学院(系、所),减少当年相应的招生指标。
第十条 近三年学院(系、所)年终研究生平均就业率低于90%,减少相应指标。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测算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按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当年招生的所有导师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等影响因子进行加权计算后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公式中: Zy: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指标数
Z:学校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总数
Jy: 一级学科授权点科研经费
Cy: 一级学科授权点科研成果
一级学科授权点科研经费指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当年招生的所有导师近三年实际到学校名下科研经费数量之和,其中管理学科研经费按照3倍计算。
一级学科授权点科研成果指一级学科授权点当年招生的所有导师近三年取得的学校名下各类科研成果换算所得分值之和,科研成果包括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知识产权(含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植物新品种)、审定品种、颁布标准、出版专著等。
科研经费与成果换算按照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测算
第十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按照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当年招生的所有导师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导师规模等影响因子进行加权计算后测算。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公式中:Dy:一级学科授权点导师数
一级学科授权点导师数指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当年招生的所有导师数量。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的相关规定与博士研究生基础指标测算相同,其中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科学技术史、管理学科研经费按照3倍计算。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基础指标原则上按照各学院上一年度实际招生人数测算。
第五章 学院(系、所)招生指标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组根据招生指标配置原则,结合学院(系、所)实际,制定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方案,经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审核,并在学院(系、所)公示。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所)在配置招生指标时,按有关规定保证院士、“人才项目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引进人才的招生指标。
第十六条 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生不超过3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名。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所)每年录取的在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5%(不含各类国家专项计划)。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指标配置监督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受理招生指标配置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各学院(系、所)成立监督工作小组,由学院(系、所)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研究生秘书、党务秘书和导师代表组成,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律招生指标配置工作。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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