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是学校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依托优势学科,建在区域产业核心地带、面向“三农”开展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其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总体规划。
第二条 试验示范站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示范推广、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为学校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平台。试验示范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集成、技术示范、科技培训和信息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试验示范站(基地)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1、针对产业发展中全产业链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试验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培训基层农技骨干和农民,指导示范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服务区域农业发展。
3、为本科生实习实践、研究生科研实践、毕业生创业锻炼和青年教师生产实践提供平台,服务学校人才培养。
4、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提供平台,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5、开展田间环境数据及农情、商情数据监测,建立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多渠道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
第三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运行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管理、经费管理、财产管理、档案管理、考勤考核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试验示范站(基地)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试验示范站由学校、相关学院和地方政府(科研推广机构、企业、协会组织)共建共管,实行开放共享,使其成为全校多学院、多学科参与的公共平台。试验示范基地由学院、地方政府(科研推广机构、企业、协会组织)共建共管,鼓励多方力量参与,充分发挥产业服务功能。
科技推广处作为学校试验示范站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试验示范站建设规划布局、经费筹措、立项论证、校地关系协调、人员岗位设置、多学院(学科)人员协调、绩效考核等宏观事务的管理。学院作为试验示范站(基地)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试验示范站(基地)日常管理,主要包括:首席专家选聘、驻站人员聘用、经费预算、项目申报、本科生实习实践、研究生培养、固定资产管理、考勤考核、津贴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实行聘期制,由相关学院商科技推广聘任。规模较大的试验站,可设站长1名,由首席专家商学院聘任,协助首席专家负责日常后勤、保卫、接待等行政事务的管理。首席专家作为试验示范站(基地)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科学规划试验示范站(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积极组建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工作团队,多方争取资源,保证试验示范站(基地)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科学研究、示范推广、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功能。
第六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驻站工作人员由主管学院和首席专家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面向全校科研推广岗位人员或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公开招聘。试验示范站(基地)首席专家考核由主管学院与科技推广处共同负责,驻站人员工作考核,由首席专家和主管学院负责。所有驻站人员的推广业绩津贴,由科技推广处、人事处根据学校《年度绩效津贴发放办法》和《试验示范站(基地)考核办法》核算,整体下拨到各试验站(基地)主管学院,由学院制定具体发放办法考核发放。
第七条 鼓励试验示范站(基地)在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按工作需要以项目形式临时聘任地方政府农业科教单位人员、农技推广人员、科研助理到试验示范站(基地)工作,构建校地结合的科技推广团队。
第三章 试验示范站(基地)日常管理
第八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日常管理由首席专家负责。日常运转和试验示范经费,由首席专家审批,按学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采购大型仪器设备或大宗物料,须先报主管学院和科技推广处审核备案,并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的土地、房屋、设施等财产为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租。试验示范站(基地)仪器设备管理遵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学校专门为各试验示范站(基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装配在试验示范站(基地)。地方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捐赠给试验示范站(基地)的钱款以及车辆、设备等相关物资,应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理手续。
第十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取得的试验示范产出和技术服务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计财处为每个试验示范站(基地)设立收入专户。各站(基地)试验示范产出和技术服务收入(地方政府共建经费除外)需及时上缴至专户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并要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全年试验示范产出和技术服务收入情况向主管学院和学校申报(附表)。试验示范站(基地)试验示范产出和技术服务收入的使用,按学校科研推广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补充试验示范站(基地)日常运行经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建设与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问题时,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和学校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有关学院、试验示范站(基地)应结合实际需要和学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考勤考核、责任分工、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和多学科专家驻站工作、科研助理工作、学生实习实践、毕业生创业锻炼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试验示范站(基地)的人员考勤工作,由主管学院和首席专家安排专人负责,考勤每季度报一次。考勤表经首席专家签字后报学院存档,同时报科技推广处备案,作为岗位考核和推广业绩津贴的重要依据。驻站人员往返试验示范站(基地)路途或在外地出差,不得按驻点考勤,可按学校标准报销差旅费。若农忙季节驻站(基地)专家未休节假日,首席专家应安排农闲季节补休。有固定业绩津贴人员参与试验示范站工作,不得按驻站考勤,可按学校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各试验示范站(基地)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做好科研推广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为试验示范站(基地)长期发展积累资料。各试验示范站(基地)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开放共享,为全校教学科研推广工作服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试验示范站(基地)考核按照《试验示范站(基地)考核办法》执行,分为日常考核、结合农时季节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经综合考核,对在示范推广、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交流方面成绩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试验示范站(基地),学校将给予表彰,并加大后续支持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后10%的试验示范站(基地),学校和学院将对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提出整改措施。对工作成效较差,连续两年考核综合排名均在后10%的试验示范站(基地),学校将予以调整或淘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推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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