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员分类管理以及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的战略目标对师资队伍建设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的建设目标,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能力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1.依据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和各类人员的不同职业特点,设立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
2.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水平并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业务条件。
3.坚持学术水平为第一标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一、校专业技术职务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职改领导小组)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职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确定评审指标、审定评审结果以及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宜。
二、成立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高评会),校高评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主任及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由人事处负责职改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校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校高评会负责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三、各单位设立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已成立教授(学术)委员会的单位,由教授(学术)委员会履行学科评议组的评审职能。未成立教授(学术)委员会的单位,由该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7~13人组成学科评议组。对于学科相近且正高级职务人员较少的单位可联合成立学科评议组。
学校单独组织成立教学为主型学科评议组、其他学科评议组、卫生系列学科评议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分别负责开展教学为主型教师系列、教辅系列、卫生系列以及学生思政系列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一)个人申请、单位审查
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报材料公示
各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三天。
(三)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
各学科评议组召开会议,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评议,将通过评议人员向学校推荐。
(四)人事处审查、校内公示
人事处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通过人员的材料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对于审查后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推荐人选不再递补。
(五)校高评会评审
校高评会对人事处审查通过人员以实名制的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六)任职资格公示
学校对校高评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校内公示三天。
(七)学校审定
校职改领导小组对通过校高评会评审的申报人员进行审定。
(八)发文聘任
对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人员发文聘任。
(一)个人申请、单位审查
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报材料公示
各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三天。
(三)学科评议组评审
各学科评议组召开会议,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进行评审。
(四)任职资格公示
学校对各学科评议组评审通过的人员校内公示三天。
(五)学校审定
校职改领导小组对通过各学科评议组评审的申报人员进行审定。
(六)发文聘任
对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人员发文聘任。
须同时达到学校和陕西省同一职务的申报条件后方可申报。通过校内评审后推荐至陕西省相关评审机构评审。评审通过者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并发文后,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发文聘任。
符合直聘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条件的人员,经各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查,审查通过并公示后提交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发文聘任。
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教师岗位人员,经各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查,人事处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参加学科组(申报副高)或校高评会(申报正高)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提交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发文聘任。
对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由用人单位召开教授(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拟引进人员进行评议,根据其学术业绩,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校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对拟引进人员进行学术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校人才工作组结合用人单位及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提出拟聘任职务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人事处发文聘任。
(一)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教师系列
(1)197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体育教育学科、艺术教育学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具有学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学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体育教育学科、艺术教育学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其它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196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具有学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197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学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2.其它专业技术系列
(1)农业技术、实验技术、出版新闻系列、图书档案系列和卫生技术系列人员,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具有学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1年;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学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具有本科学历无学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具有大专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2)会计审计系列、工程技术系列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具有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具有学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具有本科学历无学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具有大专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学位者,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专业硕士学位者,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具有学士学位者,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具有本科学历但无学士学位者受聘初级职务满5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
(三)初聘专业技术职务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见习1年期满,经个人申请、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初级职务,任职时间从见习期满时算起。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经个人申请、6个月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可认定为初级职务,任职时间从毕业报到时算起。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经个人申请、3个月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可认定为中级职务,任职时间从毕业报到时算起。
4.新进博士后人员可直接认定为中级职务,任职时间从进校报到时算起。
1.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为主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必须参加教学水平综合评价,教学水平综合评价合格后方可申报。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体育、艺术、思政教育、汉语言文学、大学生心理等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197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任现职期间须具有在境内外同一所大学或科研机构连续研修或合作研究6个月以上的经历。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学科教学科研人员,1970年1月1日后出生的须具有在境外同一所大学或科研机构连续研修或合作研究6个月以上的经历。
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教人员(水保所、旱农研究院、生物逆境重点实验室人员除外)须具有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热爱集体,顾全大局,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公益活动。
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其中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须获得普通话测试合格证。
凡未满4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我校无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须通过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通过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3个模块中4个模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通过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3个模块中5个模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免试:
(一)申报我校具有评审权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45周岁以上人员。
(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
(四)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获得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者。
(五)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凡未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我校无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外语:
(一)申报我校具有评审权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三)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雅思、托福、GRE考试,且成绩符合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标准者;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者;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
(五)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需有国家留学中心出具的留学经历证明书)或国外连续工作(研修)1年以上经历者。
(六)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
(七)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八)年满50周岁并连续20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者。
(九)获批2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十)在国际期刊以外文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者。
(十一)参加本专业相关国际会议并以外文进行大会发言或主题演讲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申报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满足相应系列的业务条件(见附件)。
(一)认定的论文必须是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同等贡献作者)须在论文上注明方可认可。有多个通讯作者时,只认定1位,且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认定:①贡献最大的通讯作者,②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的通讯作者,③排名最后的通讯作者。
(二)在本学科领域顶级期刊发表的SCI论文在资格审查时可按照2篇SCI论文数量对待。
(三)新进博士毕业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博士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原则上可以认定(收录论文认定1篇,其它论文不超过2篇);新进博士毕业生指从评审当年向前推算5个自然年内毕业进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生,认定的论文应是从评审当年向前推算5个自然年内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校批准的校外在职攻读博硕士研究生人员,在读期间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学校为第二或第三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可认定1篇。
(四)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系列(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人员,在校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认定1篇。
(五)收录论文指被SCI、EI、SSCI、A&HCI、CSSCI等全文收录的论文,且须有检索单位出据的收录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的网络版收录论文亦可认定,但需提供DOI编码及论文清样。
(六)担任处级管理干部的教师岗位系列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与教学、科研论文同等对待,但不得超过1篇。
(七)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和中科院情报信息中心编辑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为准。
(八)规定字数的著作或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不超过2部,其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没有具体说明的,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工作量:
1.独著或1人编写的按出版字数的100%计算其个人工作量。
2.著作中注明有主编、副主编和参编者,分别按出版字数的30%+30%+40%的比例计算主编、副主编和参编的个人工作量。著作中仅注明有主编和参编者(无副主编),分别按出版字数的50%+50%比例计算主编和参编的个人工作量。
3.由2人以上编写(未注明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以及有2人以上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教材,按以下办法计算个人工作量: 有2人的按60%+40%的比例分别计算其个人工作量,有3人的按50%+30%+20%的比例分别计算其个人工作量,有 4人的按40%+30%+20%+10%的比例分别计算其个人工作量。有5人以上的平均计算个人工作量。
4.参编中有多人者,平均计算其个人工作量。
(九)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人员,在国外期刊以及国内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外文论文,未被SCI、EI和SSCI、A&HCI、CSSCI等收录,按照核心期刊论文对待。
(十)所有认定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正规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其中中文期刊须同时具有ISSN及CN刊号,且已正式出版发行;认定的著作或教材须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及CIP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外语教师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译著视同于著作。
(一)专利获得者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且学校为自主知识产权所有单位。培育审定或鉴定品种者未特殊说明,指第一完成人。
(二)科技成果奖指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推广奖。
(三)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四)教学工作量及论著、科研成果和奖励均指任现职以来至规定截止期限内完成的;所主持或参加的科研、推广项目和获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等应与申报者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和推广工作一致或相近;学术成果应为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及相近领域研究取得。
(五)业务条件中的精品课程包括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
(六)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高校博士点基金按照省部级项目认定。
(七)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主要参加人”指排名前三名;任职时间按满年满月计算。
(一)新进博士后人员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资格及年限限制。
(二)新进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予以认定,但应为从评审当年向前推算5个自然年内获得的科研成果。
(三)新进博士后人员在两年内(从进校之日算起)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只须达到相应系列‘业务条件’的有关要求即可申报,进校满两年后按照正常要求和条件申报。
1.拟转换的专业技术职务须与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相一致。
2.须满足拟转入岗位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要求和业务条件。
3.转入新的工作岗位满1年,经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人事处审查属实后,可予以认定。
4.转换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直聘及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不设指标。
2.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单列评审指标。
3.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指标由校职改领导小组综合学科发展水平、岗位设置与聘用以及申报人业务水平情况下达。
1.参会评委人数须大于应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
2.参评人获得同意票数大于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
3.投票一次有效,不得预投、试投,不得进行二次投票。
4.每位评委所投同意票数不得大于下达的评审指标数。
5.投票通过人数少于、等于或多于评审指标,均为有效结果。其中投票通过人数多于评审指标时,将超出评审指标的后几位申报人员(按票数多少确定)的任职资格提交校职改领导小组审议,并决定是否认定其任职资格。
(一)风景园林艺术系列、农业推广系列单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二) 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学历。
(三)担任处级管理干部的教师岗位系列人员,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免1/2;经学校同意在校外进修、培训人员以及脱产攻读学历研究生学习期间教学工作量全免;校内学历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间内教学工作量减免1/2。
(四)对引进人才及近5年内进校的博士后、应届博(硕)士和近5年内取得外校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不要求研修经历。近5年指从评审当年向前推算5个自然年。
(五)连续两次申报同级职务未获通过者,须间隔一年后方可申报。从2015年起,凡参加学科评议组评审即记为一次,评审当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者可不受此限制。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若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每次延迟1年申报;申报的前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申报。
(七)调入人员的职务认定与晋升
1.调入前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从科研、高教系统相同岗位上调入我校的人员,其取得的任职资格通过学校审核的继续有效;对从科研、高教系统不同岗位上或者从科研、高教系统外调入我校的人员,一般需在新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相应职责,可认定其任职资格。
2.调入前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按照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3.调入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调入前的任职时间按照2年折1年计算。
(八)有关处分规定
1.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每次延迟2年申报;申报当年或前一年出现上述情况者,2年内不得申报。
2. 对于未达到申报条件但已通过相应评议评审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延迟3年申报,已通过相应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①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影响者。
②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
3. 经查实申报人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 取消其任职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且5年内不得申报。
(九)科研、实验成果的认定与审核由科研院负责;教学成果审核由教务处负责;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审核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班主任工作经历、辅导员工作年度考评结果审核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十)对于评审环节或程序发生争议的,由人事处负责受理;对于评审结果发生学术争议的,由校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对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受理。
(十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采取回避制度。各学科评议组、校高评会成员有直系亲属(如子女、夫妻、兄弟、姊妹、翁婿等)参评时,本人应予回避。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校人发〔2011〕172号文件同时作废。
(十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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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室电话 : 029-870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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